漳州企業債務追討之濫用法人人格逃債有哪些種類
2024-03-20 23:19:10??????點擊:
1.注冊資金不實,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這有兩種情況:
一是開辦者虛假出資,騙取 登記機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實際上并無法人財產;
二是開辦者先投入注冊資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資,使企業成為空殼。這類企業法人俗稱“皮包公司”,其開辦者打著合法旗號(獨立法人),進行非法經營活動,嚴重地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這類濫用 法人人格的行為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發生概率最高。
2.濫用法人登記制度。
有的企業負債累累,卻不清理、注銷,而是將企業現有資產抽 出舉辦新的企業,把債務甩給“空殼”企業,俗稱“脫殼經營”,有的公司多次變更名 稱,每一次變更就多出一個公司法人,當其中一個公司因欠債受到追究時,即將財產轉 移給另一個公司,使債權人權利落空。具體表現:
(1)當事人為回避契約上特定的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利用舊公司掩蓋起真實行為;
(2)“脫殼經營”即股東為逃避原公司巨額債務而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再以原設備、場所、人員及相同經營目的而另設一公司的行為;
(3)當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的行為。
公司股東、董事、企業法定 代表人、企業的承包者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大量預付貸款,向金融機構大量 舉債,供個人消費揮霍。當債權人追償時,又將責任推到公司。
3.公司與股東的混同
所謂公司與股東的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不分,公司成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 司表現得最為明顯,其基本表征如下:
(1)財產混同。
一方面表現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在實際經營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現 在公司與股東或一公司與他公司利益一體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種“不公平的方式”運作 ,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利潤積累于母公司而損失留存于子公司。這都違背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進而影響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2)業務混同。
即一公司完全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為準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 、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使交易方無法分清是公司還是股東的交易行為,從而剝奪了 公司的利益機會;
(3)組織機構混同。
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等 ;
(4)人格混同。
如關聯公司、集團公司中的子公司一直被視為母公司的一部分,或者是 另一個自我,控制股東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被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的意志,成為控 制公司的工具。
4.不正當操縱。
開辦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其優勢地位,隨意干涉下屬公司的生產 經營活動,將不利后果推給下屬公司,甚至無償劃撥下屬公司的財產,下屬公司實際上 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則以下屬公司人格規避法律,逃避債務。
5.虛設股東。
以公司形式獲取不法利益。如虛構外商投資搞假合資經營、合作經營, 行為人以虛構的外商投資企業騙取進口汽車、享受減免稅收等優惠待遇,同時也騙取債權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員、親朋好友做假股東,設立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獨資企業,當企業虧損時,主張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逃避債務。還有甚者,將內部職工組成的“ 職工持股會”作為股東登記,不論是改制,銀行訴訟,只要對公司采取財產查封措施, 職工持股會就會裂變為成千上萬個股東鬧事,從而阻礙改革與訴訟。
這有兩種情況:
一是開辦者虛假出資,騙取 登記機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實際上并無法人財產;
二是開辦者先投入注冊資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資,使企業成為空殼。這類企業法人俗稱“皮包公司”,其開辦者打著合法旗號(獨立法人),進行非法經營活動,嚴重地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這類濫用 法人人格的行為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發生概率最高。
2.濫用法人登記制度。
有的企業負債累累,卻不清理、注銷,而是將企業現有資產抽 出舉辦新的企業,把債務甩給“空殼”企業,俗稱“脫殼經營”,有的公司多次變更名 稱,每一次變更就多出一個公司法人,當其中一個公司因欠債受到追究時,即將財產轉 移給另一個公司,使債權人權利落空。具體表現:
(1)當事人為回避契約上特定的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利用舊公司掩蓋起真實行為;
(2)“脫殼經營”即股東為逃避原公司巨額債務而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再以原設備、場所、人員及相同經營目的而另設一公司的行為;
(3)當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的行為。
公司股東、董事、企業法定 代表人、企業的承包者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大量預付貸款,向金融機構大量 舉債,供個人消費揮霍。當債權人追償時,又將責任推到公司。
3.公司與股東的混同
所謂公司與股東的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不分,公司成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 司表現得最為明顯,其基本表征如下:
(1)財產混同。
一方面表現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在實際經營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現 在公司與股東或一公司與他公司利益一體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種“不公平的方式”運作 ,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利潤積累于母公司而損失留存于子公司。這都違背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進而影響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2)業務混同。
即一公司完全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為準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 、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使交易方無法分清是公司還是股東的交易行為,從而剝奪了 公司的利益機會;
(3)組織機構混同。
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等 ;
(4)人格混同。
如關聯公司、集團公司中的子公司一直被視為母公司的一部分,或者是 另一個自我,控制股東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被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的意志,成為控 制公司的工具。
4.不正當操縱。
開辦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其優勢地位,隨意干涉下屬公司的生產 經營活動,將不利后果推給下屬公司,甚至無償劃撥下屬公司的財產,下屬公司實際上 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則以下屬公司人格規避法律,逃避債務。
5.虛設股東。
以公司形式獲取不法利益。如虛構外商投資搞假合資經營、合作經營, 行為人以虛構的外商投資企業騙取進口汽車、享受減免稅收等優惠待遇,同時也騙取債權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員、親朋好友做假股東,設立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獨資企業,當企業虧損時,主張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逃避債務。還有甚者,將內部職工組成的“ 職工持股會”作為股東登記,不論是改制,銀行訴訟,只要對公司采取財產查封措施, 職工持股會就會裂變為成千上萬個股東鬧事,從而阻礙改革與訴訟。
- 上一篇:漳州債務糾紛處理淺談什么是公司債務承擔 2024/3/21
- 下一篇:漳州個人債務追討提醒公司債務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2024/3/19
